有關“訴訟代理人”,經常有當事人發自靈魂的一問“法律規定我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你們憑啥不讓我委托的朋友出庭?”“我是張某的兒子,憑啥不讓我出庭?”
對啊,這是為什么?是法院故意難為你?還是法院不近人情?事實上,真相是——要么你沒有代理資格,要么你沒有代理手續。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但這并不意味著你想委托誰就可以委托誰。只有下列人員才有成為訴訟代理人的資格:第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第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自然人可以委托與其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法人可以委托其公司的員工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第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所以,關系再好的朋友也不可能成為你的訴訟代理人。
二、即使有代理人資格也需要有代理手續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如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還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但如果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視為一般代理。此外,自然人委托近親屬作為自己的代理人,需要提交近親屬的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法人委托公司員工應該提交員工的身份證件和與法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所以,委托“資格”沒問題,代理手續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