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應該是每個人都知道的最基本的交通常識。但是您可能不知道的是,酒后自己不開車,把車交給其他喝酒的人駕駛也能構成犯罪。近日,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4起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案件中的被告人曲某、李某、秦某、張某皆因將車交給朋友醉酒后駕駛,分別被判處拘役一個月或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不等,這是樺甸市首起4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案件1:樺甸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蘇某、李某犯危險駕駛罪。
法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與被告人蘇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10月26日,蘇某與李某共同飲酒后,李某在明知蘇某無駕駛資格并飲酒的情況下,將其實際所有的小型轎車交由蘇某駕駛。被告人蘇某飲酒后無證駕駛該車輛,承載李某等人沿公路行駛時,被樺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樺甸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48mg/100ml。
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明知蘇某無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仍將車輛交給蘇某在道路上駕駛,其行為亦構成危險駕駛罪,均應依法處罰。判決被告人蘇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當天,法庭對4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做出集中宣判。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 法官提醒您,飲酒過后不僅自己不要開車,也不能把車子交給其他喝了酒的人去開,否則一樣難辭其咎。